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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促程序部分修正條文已於104年7月3日生效,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為因應此項修正,本作業平台已完成建置夾帶「釋明請求之證據」檔案功能,以供聲請人於聲請時檢附相關釋明文件。


因應督促系統於111年8月1日升級至三代,原二代單機版將無法繼續使用,請點此下載並安裝三代督促系統單機版。

因中文法院名稱及居住地所轄法院皆有對應之法院代碼及郵遞區號.請勿手動修改外部匯入之XML檔,以免造成繳錯法院之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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